2016年我国动力电池行业政策及环境分析
国家能源局于6月7日下发《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64号),该文件是2016年3月份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起草的《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调峰辅助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最终落地版本,该文件是2016年第一份针对储能行业的实质性支持政策,出台时间超预期,且内容较征求意见稿更细致、完善,鼓励应用范围更广。现对2016年我国动力电池行业政策及环境分析。
1.文件明确了电储能设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主体地位和电费补偿/结算机制,对加速国内各类型商业化储能应用市场的启动意义重大;
本次政策《通知》的最大亮点莫过于明确了电储能设施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政策规定:无论是在发电侧还是用户侧建设电储能设施,均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或与发电企业联合,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这一点在3月的征求意见稿中未明确提出)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对于在发电侧建设的电储能设施“放电电量等同于发电厂发电量,按照发电厂相关合同电价结算”。该项条款为风电场、光伏电站配置储能设施改善限电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对于在用户侧建设的电储能设施“充电电量既可执行目录电价,也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自行购买低谷电量,放电电量既可自用,也可视为分布式电源就近向电力用户出售”。令用户侧储能除了用于企业内部峰谷电价差套利外,具备了更多提高使用率、降低投资回收期的商业应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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