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征求意见拟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2月10日,工信部对外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如下: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
三、删除第三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进行修改。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出修改:将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并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进行修改: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及“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据了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于2017年1月正式公布,目的是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此次修改是为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现状发展需要,据推测,疫情过后或将出台利好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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