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投诉
搜索
热门搜索:
订阅
纠错
加入自媒体

有期徒刑三年起!锂电龙头前员工“泄密案”宣判

2月5日晚间,锂电材料龙头企业天赐材料(002709.SZ)发布了“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即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于2月5日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54ea3076cd433edfb5fe04f25ba1274.png

图片来源:天赐材料公告

据介绍,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向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胜、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商业秘密,于 2024 年 10 月28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有期徒刑三年起步

公告显示,九江天赐成立于 2007 年 10 月,拥有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和液体六氟磷酸锂生产工业化技术。

根据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及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的证明:截至相关证明出具日即 2023 年 10 月 12 日,根据行业公开材料,天赐材料是行业全国范围内唯一一家拥有液态六氟磷酸锂和液态双氟磺酰亚胺锂生产工业化的企业。

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九江天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公司将案涉工艺技术及资料等列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必须保守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被告人李胜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进入九江天赐工作,与九江天赐签订了《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竟业限制协议》等,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从九江天赐离职。

其在九江天赐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电池生产部工艺技术总监、生产运营总监、制造部总监、工厂厂长、电解质工厂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胜违反保密义务,单独/伙同被告人郑飞龙等人将其掌握的上述工艺技术资料披露给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研一公司”)、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永太公司”)。

被告人李胜获取违法所得共计 428.504 万元,被告人郑飞龙获取违法所得共计 116 万元。

经依法审理,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人李胜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450万元。

二、被告人郑飞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三、被告人李胜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2.21万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胜违法所得人民币 246.2,9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飞龙违法所得人民币 11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电脑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禁止被告人李胜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主要工作内容涉及案涉化工产品生产的相关工作。

如不服判决,可书面上诉。

天赐材料称,”本次判决仅为被告人李胜、郑飞龙涉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一审判决,案涉浙江研一公司、岳敏、张春晖,浙江永太公司等将另案处理。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还有其它纠纷

资料显示,天赐材料此前还出现了两起类似的技术纠纷。

一是2016年7月,天赐材料因前员工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非法获取了公司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资料,并泄露给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非法使用,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1.5亿。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定安徽纽曼存在恶意侵权、情节极其严重的基础上,顶格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3000余万元。

二是2023年8月,天赐材料及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就陈某财、金石资源及其旗下江山金石新材料科技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提起诉讼。

天赐材料称被告生产六氟磷酸锂的技术方案与己方相同,并表示被告方专利的申请人曾在天赐材料任职多年,负责六氟磷酸锂生产技术指导工作。目前,案件已经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总结

近年来,随着市场争夺战的持续升级,作为创新技术“保护伞”的专利正受到越来越多国内锂电企业的重视与青睐,一场场源自专利领域的攻防战正在上演。

企业要加强技术创新才能避免因侵权带来的损失,而相关从业人员也需要更加自律!

声明: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OFweek观点。刊用本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翻译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发表评论

0条评论,0人参与

请输入评论内容...

请输入评论/评论长度6~500个字

您提交的评论过于频繁,请输入验证码继续

暂无评论

暂无评论

    文章纠错
    x
    *文字标题:
    *纠错内容:
    联系邮箱:
    *验 证 码: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2758号